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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,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,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向厂商或商家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说不。而2008年的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,但其意义不仅仅是在这一天让商家进行炒作,而是让消费者变得更加成熟。那么这个属于全世界消费者的重要节日是如何诞生的呢? 为了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,促进各个国家、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,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,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·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“四项权利”,即:有权获得安全保障;有权获得正确资料;有权自由决定选择;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,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,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。 
消费者权益得到重视 从1983年以来,每年3月15日,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,宣传消费者的权利,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。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、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;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;通过报纸、刊物、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,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。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,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。 
消费者对假货深痛恶绝 我国自1987年开始,每年的3月15日,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,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,促进全社会都关心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。“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、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。在我国3.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受惠。 文章导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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